假如你是一个独资经营者,合伙人或一所企业的主要股东,你便有责任令你的企业得以顺利延续。透过企业延续策划,分析有关业务受到不必要的干扰、清算或重组的原因。这些原因包括独资经营者、合伙人或一所企业的主要股东、甚至为企业内主要的雇员要辞世,身体或精神上出现问题。
- 突发的业务干扰或业务的暂停
- 受益人或欠缺有关的专业知识
- 受益人年纪与其如在细股东相距甚远,工作上会出现磨擦或分歧
- 受益人或会干涉业务意见
- 在世股东或会不同依受益人的售股价格
- 受益人或会将股票售予不适当的外人
- 你愿意与辞世伙伴的承继人合作吗?有否想过可能产生管理上的分歧?
- 如果辞世伙伴的承继人决定退回伙财产份额,谁愿意购入?合理的价格是多少?
- 如各方都未能达成协议,需将合伙业务解散,解散后企业出售价极有可能低于企业的实质价值,令你有所损失。
1. 除合伙人之间另有协议外,如有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,对于所有合伙人而言,合伙即告解散。
2. 如有任何合伙人容受其所占的合伙财产份额根据本条例而予以押记,以偿付其独有的债项,则合伙可由其他合伙人选择予以解散。
1. 凡企业的任何合伙人死亡,该退出的合伙人(或其遗产或产业)有权享有解散后所赚取的利润,或有权就其所占有合伙资产份额8%年率收取利息。
2. 但如借合伙合约尚存的或继续经营的合伙人,获得选择权,可购买已故或退出的合伙人的权益,而该选择权以妥为行使,已故合伙人的遗产或退出的合伙人或其产业或遗产(视属何情况而定?)即无权享有任何更大或其他利润份额。
1. 所有合伙人预先定立有约束力的书面“必买必卖”合约,订明当某一合伙人辞世后,其承继人必须以事先议订之价格,将辞世合伙人的所有合伙财产份额卖给其余在世合伙人
2. 而在世合伙人,亦必须履行合约上的承诺,以共同承认的成交价,购入辞世合伙人的所有份额
3. 最后,在世合伙人在企业所占合伙财产份额为原有份额,加上辞世合伙人的(部份)份额。
合伙人“必买必卖”合约内所拟定的资金/基金从那里来?如何能在霎时间筹得资金向承继人购入辞世合伙人的所有份额?